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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安认证

又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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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安认证简介-->

  又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特种劳保用品的定义和范围-->
 
  特种劳保用品是指在劳动作业生产过程中对人体起到特殊保护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与之对应的是普通劳保用品,如劳保手套、劳保鞋等。常见的特种劳保用品有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防化服、防冲击面罩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头部护具类: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3)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防冲击眼护具
4)防护服类: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
5)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导电鞋、防刺穿鞋、胶面防砸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6)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


<--申请劳安认证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所在国的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
  2)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3)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生产场所、设备、检测、管理等);
  4)必须满足生产所必须具备的人资条件(操作人员、技术人员、检测认识、管理人员等);
  5)生产产品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技术性、控制性、指导性资料;
  6)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产品安全防护性能保障体系;
  7)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代理商、进口商及其他单位:
  1)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有效合法的委托协议或长期稳定的供货合同;
  3)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及健全的管理体系
  5)销售人员必须熟悉所销售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及使用方法。

<--劳安认证的申办流程-->

<--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说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1、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2、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3、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4、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7、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8、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罚则说明:
⑴、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如上第1、2、3、4、5、6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如上第7、8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说明
  一、本标识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防护”之意。

  二、盾牌中间采用字母“LA”表示“劳动安全”之意。

  三、“xx-xx-xxxxxx”是标识的编号。编号采用三层数字和字母组合编号方法编制。第 一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年份;第二层的两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生产企业所属的省级行政地区的区划代码(进口产品,第二层的代码则以两位英文字母缩写表示该进口产品产地的国家代码);第三层代码的前三位数字代表产品的名称代码,后三位数字代表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顺序。

  四、参照《安全色》(GB 2893-2001)的规定,标识边框、盾牌及“安全防护”为绿色,“LA”及背景为白色,标识编号为黑色。

  五、标识规格与适用范围:
  1.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冲击护眼具:18mm(包括编号) x 12mm (如图一所示)
  2.安全帽、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自给式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
  27mm(包括编号) x 18mm (如图二所示)
  3.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防砸安全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膜压靴、防穿刺鞋、电绝缘鞋:39mm(包括编号) x 26mm (如图三所示)
  4. 安全带、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69mm (包括编号)x 46mm (如图四所示)


<--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2、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3、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4、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6、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7、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8、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9、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10、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11、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12、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有如上第2项和第8项行为的,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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